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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存四大期待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8月30日作者:法制周报
刑诉法修改存四大期待 死刑复核案件将更加透明


  时隔15年之后,与公民权利息息相关的刑事诉讼法迎来第二次大修。8月24日上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正式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对于刑诉法再次修改的内容,全程参与刑诉法修改论证的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认为,“对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长期羁押、辩护失灵、辩护效力差、辩护率低、程序不公、实体不公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有相当程度的解决。”

 

1.不得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


  《刑诉法》草案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一般认为,我国不承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源自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郑旭表示,如修正后的刑诉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意味着控方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提供不利于他自己的证据,这种要求控方独立收集证据,不依赖被追诉人配合的做法,对我国长期依赖口供的习惯是个挑战。

 

2.近亲可不出庭指证


  证人出庭作证对查明案情、核实证据、正确判决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应出庭作证而不出庭的问题突出,影响审判公正性。《刑诉法》草案为破解“证人出庭难”增加专门条款,设计了证人强制出庭的制度。

  对于证人作证方面较大的突破,是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但近亲属只限于父母、子女和配偶。如果此条得以通过,长期以来在我国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司法政策将被颠覆,这与世界部分国家的法律理念相契合。

  “强制近亲属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可以说是比较人性化的一个规定。但这与人们平时所讲的‘大义灭亲’不是一个概念,因为有些案件比如家庭暴力等,只要愿意,近亲属也是可以出庭指证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建成说。

 

3. 律师自由会见嫌疑人不被干涉


  2009年重庆开始“打黑除恶”专项整治运动,龚刚模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被重庆警方刑拘,其辩护人李庄接案后,第一次会见之初,重庆方面并不允许律师会见其当事人。为此,李庄与江北区看守所以及看守所通知前来的专案组警察发生了激烈的争吵,最终得以见到龚刚模。

  2008年新律师法颁行后,包括会见、阅卷、不被监听等明文规定的权利在实务中仍然难以得到落实,许多实务部门以律师法位阶低于刑诉法为由拒绝律师行使上述权利。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外,《刑诉法》草案将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明确会见不受监听既包括不受技术监听也包括侦查人员不在场,除例外情况下,律师可凭“三证”会见当事人等。

  “这次修订将使律师法规定的权利基本得到落实。”陈光中透露。

 

4.死刑复核靠近“三审”


  作为避免死刑冤错案的最后一道关口,死刑复核的作用可见一斑。而从立法规定上看,死刑复核程序过去没有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诉讼程序,带有一定行政化色彩。

  本次刑诉法修正中,对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也作了有限的规定。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最高检察院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表示,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和最高检的意见,这样的程序设计符合刑事案件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诉讼结构的要求,并使得法院的裁判在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虽然不是开庭审理,但是已具备诉讼的意义和特点。如果沿着这个思路再往前推进,是向死刑案件“三审”靠近,实现复核的最终目的。